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文到前已按规定征收入库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予退库,未征收入库的亦免予追补,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0号“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