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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民贸公司分摊1998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民贸友谊公司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3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经研究,同意新疆民贸友谊公司定额分摊管理费136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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