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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党办[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专属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党办[1999]23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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