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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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