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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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