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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产生同类问题时,请遵照此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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