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关于答复部分地州反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关于答复部分地州反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问题的函》(新人教基{1998}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人新人教基{1998}0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