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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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