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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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