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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