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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担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1.760+0.83×使用面积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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