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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996]089号)和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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