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关于加强进出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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