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会字(1994) 05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新财会字(1994) 0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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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会字(1994) 05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新财会字(1994) 05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