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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复审问题的函》[新政函(1995)130号]、《关于同意设立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5)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报告》[新政委(1995)0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铝厂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批复》[新体改(1993)085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凤2,250万股(含225万公司职工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三、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发行结束后15天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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