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八条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