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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五)项。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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