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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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