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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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