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土地使用税应由哪方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点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 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可根据上述情况规定由股东缴纳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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