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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计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贵单位借款利息支出依据上述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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