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