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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风险提示指引之特殊事项类(四)

一、对比项目:资产损失

1. 风险描述

在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扣除金额、证据资料等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未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2. 风险提示

核对扣除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备,查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

3. 风险会计科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二、对比项目:企业重组

1. 风险描述

①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②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等;

③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④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 风险提示

查看“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及重组协议,核对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核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查看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3. 风险会计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4.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三、对比项目:关联交易

1. 风险描述

①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②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2. 风险提示

①核对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②查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对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

3. 风险会计科目

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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