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风险提示指引之申报事项类(五)
一、对比项目:汇算清缴
1. 风险描述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 风险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风险会计科目
N/A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二、对比项目:纳税事项
1. 风险描述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由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对部分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在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补充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2. 风险提示
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风险会计科目
N/A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对比项目:年度亏损
1. 风险描述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 风险提示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对调整后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风险会计科目
N/A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四、对比项目:网上申报
1. 风险描述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某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上,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纳税申报”菜单下,有CA证书的(没有CA证书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点击“登录”,按提示步骤操作,在“日常申报”菜单下,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步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操作。
2. 风险提示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可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3. 风险会计科目
N/A
4. 政策依据
N/A
五、对比项目:汇缴申报
1. 风险描述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 风险提示
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风险会计科目
N/A
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