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0号)
3.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4.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在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自2018年11月1日至财税〔2018〕144号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6.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上述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7.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政策内容: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32号)
8.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32号)
9.运输原油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1.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3.稠油、高凝油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4.衰竭期矿山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5.开采或者生产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16.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17.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18.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