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自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3.农业生产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项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6.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8.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9.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