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
1.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 支持制种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禽、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山东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山东省通知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2)《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
4.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