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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

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3.国有农用地出租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5.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1997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021年9月1日起,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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