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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支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3.支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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