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3.农业农村用水不缴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4.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5.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6.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7.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