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1.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政策适用规定
政策内容: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5.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上述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60号)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1)自2007年1月1日起,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财政部令[2005]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②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10.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11.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2.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14.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1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及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等原因的可减免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6.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17.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等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18.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规定标准的减征环境保护税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19.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政策依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