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金融保险
1.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6.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2号)
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