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煤炭石油天然气

1.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32号)

2.衰竭期矿山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3.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4.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5.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89号)

6.用于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稠油、高凝油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8.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9.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政策内容: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32号)

11.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2.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