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
1.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2.符合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3.符合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4.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政策内容: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6.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