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
1.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3号)
2.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3.罕见药品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4.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