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热、水
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2.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上述(2)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1)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
3.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地字[1989]7号)
4.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5.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内容: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6.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7.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8.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9.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