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未达起征点

1.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内容: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财税〔2016〕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 上一篇
节能环保
下一篇 →
交通运输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