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1.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4.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6.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7.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8.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9.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1990年11月1日起,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10.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凭证印花税优惠
政策内容: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
11.核定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山东省自2018年10月1日起,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1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15.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123号)
16.民航机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17.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交通线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18.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19.公共交通车船等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山东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20.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21.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2.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23.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