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1.电影产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5.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四) 项
6.电影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 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2)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 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8.出版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内容: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9.阶段性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