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增值税政策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 上一篇
仓储物流
下一篇 →
邮政电信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