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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

1.部分项目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下列项目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3.金融同业往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连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4.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5.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项

6.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8.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内容: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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