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9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 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00年 10 月 1 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