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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1.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3号)

2.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3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防疫疫苗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4.血站的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 1999年 11 月 1 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5.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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