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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二费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东省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山东省适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其中,《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1)《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

3.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符合条件的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5.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

6.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会办〔2018〕119号)(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

7.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缴费单位可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政策内容: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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