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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 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8年 12 月 31 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减免所得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9.个人转让 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用 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 5年以上。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10. 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11.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9年 5 月 25 日起,(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2.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3.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4.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5. 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6.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自 2001年 1 月 1 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17.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内容: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18.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9.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0.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自 2006年 1 月 1 日起,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山东省规定: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6]4号)

21.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22.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 4%税率征收

政策内容: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3.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4.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5. 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内容: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6.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7.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28.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9.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0.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31.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2.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33.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09年 12 月 1 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34.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政策内容: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5.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6.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1994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7. 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8.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39.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1994年 1 月 1 日起,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40.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41.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3.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44.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 1997年 10 月 1 日起,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45.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的减免契税

政策内容:自 1997年 10 月 1 日起,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单位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的、或者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超过补偿的、或者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7]1号)

46.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 1997年 10 月 1 日起,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47. 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8.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内容:自 2013年 7 月 4 日起,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9. 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50.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2 月 22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1.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2 月 22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2.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内容: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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