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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市场主体税费优惠

1.加大减税力度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小规模纳税人部分税种减征优惠

政策内容:山东省适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4)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6)交通运输、生活服务、快递收派、电影放映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7)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山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8)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9)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10)疫情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11)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

(1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延长房租减免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

3.创新发展科技和绿色金融

(1)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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