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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 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 15%税率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 15%税率

政策内容: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 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适用山东)

政策内容:一、自 2019 年1月 1 日起,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 4.8 元-19.2 元/平方米,县(市)土地 4 元-8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 3 元-6.4 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 4 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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