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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 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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