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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 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 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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