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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希望由企业预扣预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企业是否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备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因此,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由企业预扣预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企业无需打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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